2006年10月26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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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岁不是抚养终点 有可能延至独立生活
冯霞

  张女士与刘某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时约定,孩子小梅随着刘某生活,张女士每月给孩子抚养费300元,到其18岁为止。
  孩子满18岁后,张女士便不再给抚养费了。日前已经上大学的小梅把张女士告上法庭,因上学费用高,故要求她继续给付抚养费至独立生活时止。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小梅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孩子是可以要求张女士继续给付抚养费,直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